我局收到肖贤亮班组工人反映在你公司承包的大埔县西河镇中心幼儿园扩建提升工程项目务工被拖欠工资共51000元(详细工资表见附件1)。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1.请你公司自收到本举证通知书三日内就上述等人提供被拖欠的工资数额、人数进行举证;
2.你公司需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埔人社监询字〔2026〕第021号)派法人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如你公司拒绝提供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我局将依法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由你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书证资料应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记录本等相关材料,但必须由你公司签章和注明提交时间。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证书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有关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监察员联系电话:0753-5551731
附件:1.肖贤亮等4名工人工资表
2.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授权委托书
| 欢迎光临 大埔网 (http://www.514200.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