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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讯] 大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物品处理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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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5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逛了这许久,何不进去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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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2日下午,我局接大埔县西河省际公安检查站公安干警线索称,该检查站公安执法人员在检查过境车辆时,发现张XX(河南安阳人)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车牌号:豫FC9321、福田牌BJ5188XYKKPFN-AF、白色车身)内装载有一批运动鞋(304箱),在张XX见证配合下,公安干警随机抽取3箱拆封后发现均为标识含有“NIKE”等商标信息(无中文标签)的运动鞋,但张XX现场无法出示该批运动鞋的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大埔县西河省际公安检查站干警将车辆及所载物品扣押后移交我局对车内运动鞋作进一步核实。因上述运动鞋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请示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该批运动鞋经营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初步调查,上述车辆为鹤壁市安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张XX为该公司职工,从事货物运输工作。上述运动鞋为该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接收的运输订单,上述物品的装货地点位于福建省。张XX向我局出示了其本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但张XX表示对该批物品不知情,未能提供详细来源、联系人等具体信息并拒绝配合我局进一步调查。因无充分证据可证明张XX及上述车辆与该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存在违法关系,且案发后也没有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由于无人认领该批运动鞋、无法确定其所有权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本单位于 2023年6月12日在梅州市大埔县人民政府门户网发布公告,通知上述304箱运动鞋的所有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资质证明、物品来源证明、权属证明、商标授权许可证明等相关票证、材料到本单位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无人认领的,将按照无主货物依法处理。

  现公告期满仍没有当事人到本单位接受调查、无人认领。2023年9月8日,本单位依法对上述304箱运动鞋进行商标鉴定。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的鉴定证明结果,上述304箱运动鞋(共7295双)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2023年10月18日,本单位依法委托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对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进行价格认定,2023年10月23日,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向我局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书》,经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7295双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货值合计6249155.00元。因上述运动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多、货值大,且公告期满仍没有当事人到本单位接受调查、无人认领,现本单位决定依将上述304箱运动鞋(共7295双)运动鞋按照无主货物处理,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等规定,依法处理涉案物品。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无主物品处理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梅州市大埔县人民政府(地址:大埔县湖寮镇同仁路191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无主物品处理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

  联系电话:0753-5557366

  联系地址: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环城大道169号


发表于 2023-11-15 15: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送给贫困山区的孩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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