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了这许久,何不进去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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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應急找上高利貸導致家破人亡是常出現的新聞,可是還照樣有人找上高利貸,人常會認為自己是常態中的例外。
錢不是萬能的,沒有錢是卻萬萬不能的。這句話在網路或口耳相傳裡已經流傳很久,雖然帶點玩笑性質,卻說得相當貼切。俗話說:「一文錢逼死英雄好漢」金錢的價值唯有在關鍵的時刻才最能彰顯,即使只是區區小錢,缺了那一點,事情就是辦不成,有些人就為了這麼一點小錢鋌而走險,最終身陷囹圄甚至喪失性命。
日前一家生技公司孫姓負責人因為急需資金周轉,在告貸無門下向放高利貸的王嫌借款三百萬元,取款時便被預扣利息七十五萬元,換算利率超過一千%,約定十四天之內必須清償完畢,但孫男在歸還一百一十萬元後便無力償還,到警局控告王嫌重利等罪後,在公司內召集員工談資遣及被倒帳等問題,之後在辦公室留下遺書,內容顯示「要王嫌及其他三人來收屍」,隨後便從公司十三樓頂跳樓身亡;放高利貸的王嫌則被依重利罪判刑四個月,犯罪所得七十五萬元沒入。
關於這一起悲劇事件,我們對被高利貸壓迫而致殞命的孫姓負責人寄予高度同情,但是對於高利貸衍生的相關問題卻不能不說清楚。首先是法律層面,高利貸屬於國家金融財政的範疇,卻也是人性的問題。國家對於金融行為訂有明確法律,其中高利貸是屬於違法的行為,放高利貸者一經查獲,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三四四條「重利罪」便明確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這樣的刑度並非重罪,但是造成的影響卻非常巨大,輕則傾家蕩產,重則家破人亡,絕非簡單的刑罰所能抵銷的。
除了上述孫姓公司負責人之外,二年前台南一位楊姓婦也因人急需用錢,向地下錢借了三萬元高利貸,每十天利息二千元,楊姓婦人受不了重利追債,最終投河自盡,地下錢莊負責人也因重利罪被判刑,可見其危害之鉅。
其次是理性與情感的層面,大凡會向地下錢莊借高利貸者,都是刑法所稱的「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人,這些人都是在正常的金融體系和人情範圍內已經借不到錢,才會逼不得已而向地下錢莊借高利貸,他們明知高利貸的可怕,卻還是一意孤行鋌而走險,顯然是不智之舉,最終就遭致悲慘的結局。
如果稍微分析這些借貸者的心理,大約可以分為僥倖、面子問題和捨不得三端,有些人雖然已經快走到絕路了,卻心存僥倖,認為只要有這筆錢,就可以度過難關,除了償債還可以一舉翻身;其次是為了好面子,明明已經無力償還,但不願被人家看衰,於是打腫臉充胖子,等到借來的錢花完,事業、人生也跟著玩完了;再者是捨不得、放不下,無法當機立斷斷尾求生,而把希望寄託在地下錢莊的高利貸上,卻任自己越陷越深,無法自拔。不管是哪一種人,只要跟地下錢莊牽扯上關係,最終都沒有好下場。
公司事業的經營必須大膽謀劃、小心執行,個人金錢的運用必須量入為出、有為有守。錢是每個人生活、創業所必需的籌碼,必須小心謹慎的使用,來路不正的金錢寧可不要,也不可以貪心執取,以免惹禍上身。高利貸既是違法行為,也是傷天害理的勾當,害人害己,每個人都應該杜絕此種貪念。對於急需金錢的人,更是要慎思明辨,當捨即捨,不要把大好人生葬送在地下錢莊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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