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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杂谈] 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宣判:宋喆获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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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8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逛了这许久,何不进去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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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新闻


【撰文/张喜斌 统筹/刘姝蓉】今日(10月18日)上午,大白新闻了解到:“宋喆、修雨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宋喆获刑6年,修雨乐获刑3年。宋喆当庭表示,是否上诉将考虑一下再作出决定,修雨乐表示当庭上诉。”
宋喆(图片来源于网络)

据了解,2017年9月13日晚,北京朝阳警方曾发布通报,通报王宝强前经纪人宋某等人于9月12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抓。
该通报称:某影视文化工作室报案称,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总经理宋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经警方依法受理,调查取证,于2017年9月12日将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等人依法刑事拘留。

张起淮律师微博截图

2018年7月11日,王宝强律师张起淮也曾发文,“宋喆、修雨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开庭结束。宋喆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今日,大白新闻也曾拨打参加诉讼的被害单位代理人张起淮律师的电话,但其始终没有接通。
2017年9月12日,二被告被警方刑拘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665号)显示:被告人宋喆,案发前系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总经理、北京宝亿嵘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修雨乐,案发前系西藏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外聘艺人统筹。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据了解,2017年9月13日晚,北京朝阳警方曾发布通报,通报王宝强前经纪人宋某等人于9月12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抓。

官方通报截图

该通报称:某影视文化工作室报案称,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总经理宋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经警方依法受理,调查取证,于2017年9月12日将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等人依法刑事拘留。
检方指控二被告侵占王宝强232.5万元
起诉书称,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喆、修雨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3月23日至4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喆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实际报价等手段,侵占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各项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
被告人宋喆、修雨乐于2017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已被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喆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利用宋喆职务上的便利,将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被告人宋喆、修雨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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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9 01: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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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4 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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