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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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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逛了这许久,何不进去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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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广东省新型农村台作医疗工作规范化标准》、《梅州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大埔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补助和大额补助办法的通知》(埔府办【2007】2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大埔县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一、宣传发动、集中缴费、实施起止时间
  (一)每年的10月至12月为宣传发动和集中缴费时间,缴费的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在此之前未缴费参台的农户,只能在下一年度参加)。
  (二)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目为本年度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运行实施起止时间。
  二、参加对象和缴费要求
  (一)凡是我县农业户籍人口均为参加对象,可按本户总人口数缴费参加。老人与子女分户的,应有一户子女同时办理缴费。
  (二)以户籍所在行政村为单位统一收缴农户的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统一到填(场)合作医疗办为参合农民办理相关手续。
  (三)镇(场)合作医疗办收缴的农户保障金应于12月20日前全部划入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三、2008年度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
  根据我县的实际,2008年度合作医疗覆盖率必须达到72.5%以上。镇(场)参合人员名单应于2007年12月25目前录入信息库并上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平台,做到录入名单、划入资金、花名册三相符。
  四、资金来源及筹集渠道
  (一)各级财政下拨的合作医疗配套基金;
  (二)农民个人缴交的合作医疗保障金;
  (三)社会热心人士、旅外乡贤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捐助的资金。
  2008年,农业人口参加合作医疗,每人应交l5元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由各镇(场)政府,村委会负责完成收缴工作。按村、户造册登记一式四份(村委会一份、镇(场)合作医疗办一份、县合作医疗办一份、村公示一份)。参合人员缴交的保障基金总额数据和参加人姓名应录入上传省新型农村台作医疗信息平台,经上级审核后作为2008年度各级财政下拨合作医疗配套基金和参台人员医药费报销的依据。
  五、资金管理与使用
  (一)各镇(场)合作医疗办应将当天收缴的农民保障基金当天汇入大埔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专用账户:大埔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03159620101041000011925。
  (二)县合作医疗办根据备镇(场)参合人数和缴交的金额预拨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各镇(场)合作医疗办每月20目前应将本镇(场)当月受惠人员的各项原始报销单据连同支票头上报县合作医疗办,经核实无误后,将报销总额拨回给镇(场)合作医疗办,如发现超出报销比例或不予报销范围而给予报销的,县合作医疗办将退回报销资料,不予报销部分资金损失由所在镇(场)承担。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应追究经办人、审批人责任。
  (三)县、镇(场)合作医疗办应设财务会计和出纳(镇场会计由财政所人员担任)。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要严格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的通知》(梅市府办[2003]38号)和《梅州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梅市财社[2006]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民主监督,列入镇、村政务公开内容。
  (四)支取合作医疗救助金,应凭县合作医疗办出具的核准通知书,各镇信用社方能给予支取。
  (五)各镇(场)合作医疗办应在每季度末的25日前按时上报救助金呈批表、救助凭证、季报表,以免影响全县下拨资金时间。
  六、参合人员住院制度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县、镇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住院即时补偿制度。
  (二)参合人员因病在本县范围内住院,必须在住院后24小时内向镇(场)合作医疗办报告。住院治疗需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证,没有身份证(户口本)的由村委会开具证明,以便核实住院者的真实性。
  (三)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原则上在镇、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逐级就医,因病情需要到市级以上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出具转诊证明报镇、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备案。
  (四)外出务工、探亲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县外住院治疗的,指定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治疗。到非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不予受理费用报销申请。
  (五)因病情需要到省级非指定医院进行特殊住院治疗的,必须事先向县合医办申请并办理同意手续。否则,不予受理费用报销申请。
  (六)患者出院后需在一个月内(县外就医住院的二个月内),凭住院证明(凡本县镇级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要有主诊医生、院长签名)、日清单、医药费发票,到镇(场)合作医疗办填写好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呈批表办理报销手续。如参加了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的,医药费报销正式发票原件经镇(场)农村合作医疗办验证后,可用复印件作为报销凭证,但应加盖该保险公司的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为方便群众办理报销手续,各镇(场)农村合作医疗办要公示报销日期,每星期应有一天以上,具体日期由各镇(场)自定。
  (七)非即时补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患者,办理医药费报销应将所需材科(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日清单),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送交到户口所在地镇(场)合作医疗办,登记收集。如材料单据不齐的,镇(场)合作医疗办不予受理。
  七、住院报销比例及封顶线
   (一)报销比例
  2008年度我县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将作调整,起付线依据总费用按比例折算。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原50%上调为60%。起付线设定为:住院费用600元以内的先剔除总费用的5%;601元~1500元的先剔除总费用的10%;1501元以上的先剔除总费用的15%,然后按60%报销比例计算。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原40%上调为45%,起付线设定为先剔除住院总费用的20%,然后按45%报销比例计算。
  县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报销比例35%,起付线设定为先剔除住院总费用的25%,然后按35%报销比例计算。   (为便于计算统计,四舍五进以元为单位)。
  (二)报销封顶金额
  2008年度,我县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报销封顶线为30000元。如果省财政2008年每人再增加l0元补助,封顶线将进一步上调。
  八、县外住院医药费用报销程序
  (一)参合农民住院治疗出院后,将所需材料(出院证明、转诊介绍信、医药费用发票、日清单、身份证原件、合作医疗证原件)交户口所在地镇(场)合作医疗办收集整理.如材料或单据不齐的,可不予受理。
  (二)镇(场)合作医疗办每个月将收集整理的报销审批表及各原始票据经初审后上报到县合作医疗办(身份证、合医证审验后归还患者,初审者应在复印件后面盖上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全名以示负责)。
  (三)县合作医疗办牧到报销材料及单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审核工作,并在所有单据上盖上核销章和签上复查审核者全名后,将单据和材料归还镇(场)合作医疗办保存管理。
  (四)镇(场)合作医疗办负责通知受惠人到镇(场)合作医疗办办理领取报销金额。
  九、精神病人、残疾人安装假肢住院费用报销制度
  (一)精神病人在市内县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可按住院费用比例报销(已享受政府各种医疗补助政策的人员除外)。
  (二)残疾人安装假肢到市合医办指定的定点部门安装,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假肢安装费用封顶线为:大腿5400元,小腿2300元,上肢2700元,安装假肢手术完成后,持住院发票先到县级残联审核盖章后再到镇合作医疗办办理报销手续、因工伤、交通事故等原因由第三方承担安装费用的,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十、特殊病种补助制度
  (一)白内障眼科手术。参台农民必须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手术,单眼手术一次性补偿300元、双眼手术一次性补偿600元。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正常住院分娩给予一次补助200元,剖腹产600元,同时合并有其他疾病住院的医药费用已享受合作医疗住院报销的不再给予补助。
  (三)肺结核患者每年最高可补助1000元。
  十一、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助制度
  (一)补偿病种(12种);肝硬化失代偿期、白血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癌症(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屎毒症期)、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心脏病合并心功能Ⅲ级以上、中风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障碍性病症(强迫性神经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狂躁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二)规定的上述病种住院医药费用按正常程序报销,住院费用补助和门诊补助总额累计封顶线为3万元,其补助标准为: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剔除门诊总费用的20%为起付线后,按30%补助门诊费用;市内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剔除门诊总费用的25%为起付线后,按20%补助门诊费用。市外医院门诊费用不予补助。
  (三)上述慢性病以市、县人民医院鉴定为准,精神病以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鉴定为准。
  十二、大病补助制度
  对经政府和相关部门确定的参合五保户,住院费用达30000元以上的,持有效证件可再次申请大病补助或临时救助,补偿标准为医药费用总额的10%,以缓解因住院费用过高带来的经济困难。
  十三、医疗救助制度
  参合农民因患病住院医药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可根据“大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县合作医疗办提出申请救助。
  十四、门诊补助制度
  2008年度,参合农民凭大埔县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卡在本镇定点医疗机构(或具有扰业资格的村卫生站)看门诊,均可得到7元/人的优惠。
  十五、即时补助制度
  在2007年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补助办法的基础上,2008年度,全县各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补助办法,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能够更加方便、及时领取到合作医疗报销资金。
  十六、不予报销的项目
  (一)挂号,伙食、陪床、超标准床位费和观察费、疗养费;
  (二)参与卖淫、螵娼等染上性病的门诊、住院医药费用;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人身伤害、工伤事故依法由第三者或有关单位负责的(自然灾害除外);
  (四)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五)因不接受计划免疫接种所致的相应疾病患者;
  (六)在家分娩:
  (七)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者(按计划生育条例办理);
  (八)在县内外医疗机构单纯性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住院的费用;
  (九)各类生活项目开支(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损坏公物赔偿费);
  (十)住院发票中“其他”、“特需服务费”。
  十七、群众监督公示制度
  (一)县、镇合作医疗办应利用政府网络平台公开参合农民住院须知和相关信息。
  (二)县合作医疗办每年向县级人大最少报告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的运作情况。
  (三)各镇(场)、村应将当年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名单在2008年1月5日前进行公示;每月10日前向村民公布本村合作医疗住院受惠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所在村组、住院地点、住院时间、住院医药总费用、已报销金额、救助资金等)。
  (四)各镇(场)合作医疗办应设立井公示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十八、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督与管理
  (一)我县的镇级卫生院和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慢性病防治院、大埔县民康精神病医院为2008年度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提高服务质量,执行各项优惠政策,掌握住院指征,做好住院病历档案。不得虚开住院证明、滥检查、开大处方。严禁门诊当作住院,虚报住院病人.对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套取合作医疗保障金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员责任。
  (三)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核定的诊疗项目开展诊疗业务,如发现擅自开展超范围执业,造成不良影响的,撤销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点医疗机构协约”的检查监督,对违反“协约”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警告、整改要求,并记录在案;对多次违约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四)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努力降低医疗成本,及时纠正滥检查、滥用药、滥收费等不正当医疗行为。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镇级住院医疗医药费用。一般卫生院单次住院医药费用超过1000元;中心卫生院超过1500元的,要报县合作医疗办备案。
  十九、考核与奖惩
  (一)要把我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纳入镇(场)领导年度政绩考核内容.各镇(场)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
  (二)县委督查组和县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将对各镇(场)合作医疗保障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查。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参合率低,进度缓慢的,将给予提醒注意.年终实行全面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参合率达不到72.5%的,镇(场)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二十、本实施办法,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发表于 2007-11-5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这是农民的一大福事!!!

辛苦楼主了,同时也希望农村的父老乡亲积极参与,才能得到医疗保障.....
发表于 2007-11-9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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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是好呐,但是办起来不知咋样???
 楼主| 发表于 2007-11-9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原帖由 袁伟东 于 2007-11-9 08:18 发表
看来是好呐,但是办起来不知咋样???


办起来都不难,好些是由村干部直接办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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