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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讯] 大埔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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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8 15:55 | |阅读模式 | IP未知

逛了这许久,何不进去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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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公告

  大埔县森林资源范围被广东省定为森林防火高火险区。为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每年12月30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高火险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野外用火,不准违规炼山,不准在林区进行爆破作业;
  (二)不准山边和离山脚100米内烧田坎、烧禾秆、烧灰积肥;
  (三)不准烧山赶野兽、烧蜂、焗老鼠、烧火取暖、烧烤食物;
  (四)不准带火种进入林区;
  (五)不准山间、林内玩火,丢烟头;
  (六)不准进山烧炭;
  (七)不准在山间的公路、村道两旁烧杂草;
  (八)不准持火把抓石蛤;
  (九)不准在山上祭祖时烧纸钱纸币,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
  (十)不准在任何地方燃放孔明灯、许愿灯。
  三、各镇(场)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对小孩、学生和聋、哑、痴、呆、傻等特殊人群要落实监护人和监管措施,防止因玩火、弄火、失火引发森林火灾。
  四、各镇(场)必须严格执行巡护制度、24小时值班制、领导带班制度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严格管控野外用火,及时增加巡山护林力量,对入山要道、重点地段、山火高发区增派专人看守,设岗检查,坚决阻止携带烟花爆竹、纸钱纸币等易燃易爆品进山的行为,严防山火发生;加强对辖区内寺庙、伯公等公共祭拜场所的管理;同时应积极配合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干警,从严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案件。
  五、县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和各镇(场)半专业扑火队要进入临战状态,在发布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及以上时,必须有一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集中值守,随时做好扑救山火准备,一有火情,迅速出击,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和人员生命安全。
  六、各镇(场)必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储备足够防火物资,确保一旦发生山火时能够及时派上用场。同时,加强应急处置演练,切实提高扑救山火能力。
  七、全县党员干部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以身作则,在森林防火工作上起模范带头作用,决不参与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各种祭拜和户外违规用火活动,应劝阻和制止家庭成员及亲朋好友在林区燃烧香烛纸宝、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党员干部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违反森林防火相关规定进行野外用火和各种山上祭拜活动时燃烧纸钱纸币、燃放烟花爆竹等的,追究相关责任;造成山火的,除按《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八、山火扑灭后,各镇(场)必须全面清理火场,过火边界应设置防火沟、防火带,严防山火复燃扩大。
  九、在森林高火险公告发布或《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高火险期内野外用火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在森林高火险期内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经常性督查。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4日

发表于 2017-2-18 16:47 | | 来自广东
前段时间就烧过,人人都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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