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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讯] 大埔一店铺卖这种老年病‘一睡就好’的床垫,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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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6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逛了这许久,何不进去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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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梅州法院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发布4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司法之力服务保障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活力,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乐享高品质消费。

案例一

虚假宣传诱骗“银发族” 真“刑”!

“用了‘光氧能量床垫’,老年病‘一睡就好’!”一张普普通通的床垫,因宣称其有治疗老年病的“奇效”卖出了大价钱,这是怎么回事?

2014年至2022年,冯某成立福建某大健康公司梅州分公司,并在大埔、丰顺等地开设分店,经营销售能量床垫、胶囊、益生菌固体饮等保健品。其间,冯某伙同4名员工,以门店授课、旅游聚餐、组织销售会、老客户现身说法等形式,将“光氧能量床垫”宣传成具有改善、治疗中老年人多种疾病的功效,诱导中老年消费者购买,销售金额共计197万元。

大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等五人在推销商品时向消费者虚假宣传,侵犯了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遂依法以虚假广告罪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缓刑两年至一年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两万至一万元不等,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银发经济”成为了不法分子眼中的“摇钱树”,他们抓住中老年人的养生需求和对疾病的恐惧心理,通过夸大宣传,虚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能,向中老年消费者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中老年人也应增强防范意识,树立正确养生保健理念,遇事多与子女亲人沟通,切勿冲动消费。

案例二

“买一赠一”搭售伪劣产品 五人栽了

“买净水机、赠电动车”,还有这等好事?

原来,为提高某品牌净水机的销量,曹某等五人共谋后,决定以“买一赠一”的形式,以高于净水机日常销售价格800元的价格搭配销售净水机和电动车,并先后在兴宁多个乡镇开展促销活动,共销售217辆电动车,销售金额达17.3万元。后经群众举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涉案仓库查扣不合格的电动车及其零件若干,并主持召回206辆电动车,退回16.4万元给购车群众。

兴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等五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7.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五人在多地流窜作案,影响恶劣,还有部分不合格电动车未被召回,未能完全消除安全隐患,遂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曹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买一赠一”“捆绑销售”是经营者抓住消费者眼球、激起购买欲的常用促销手段,但“赠品”亦非“法外之物”!赠品属于经营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质量状况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可见,经营者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品,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或假冒伪劣的产品,否则应承担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消费者也要擦亮双眼,选购质量合格的产品,莫贪小便宜,轻则“亏本”,重则“伤身”。

案例三

祛斑全包变“单次价格” 爱美路上别踩“坑”

“我以为是包祛斑的费用,付完款才告诉我是单次项目价格,这不是坑我吗?必须退款!”

徐女士曾在丰顺某化妆工作室消费过美容服务,后该工作室多次向徐女士推销一款打折后5800元的祛斑项目,并称可以把徐女士“脸两边的斑都去掉”,徐女士即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5800元预付款,其间双方未明确项目次数。付款后,徐女士在朋友提醒下再次询问,才得知5800元仅是整个祛斑项目的其中一次费用,但该工作室称预付款已支付给做该祛斑项目的深圳机构,不能退还,只能更换店内的其他项目。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徐女士将该工作室诉至法院,诉请返还5800元及利息。

丰顺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徐女士有调解意愿,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遂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妆工作室退款4500元给徐女士。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在美容美发、健身、教育培训等行业广泛存在,不少消费者在经营者夸大效果、打折促销等宣传诱导下购买预付卡后,却因“霸王条款”、折扣后项目不明或服务下降、商家停业整顿甚至卷款跑路等情况,陷入预付式消费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认真核实服务时限、内容、质量、合同责任等条款,保存好消费凭证,如遇问题及时与经营者沟通协调解决。经营者也应依法规范经营行为,摒弃做“一次性买卖”的短利心态,依约保质保量提供商品或服务。

案例四

私自出售客户个人信息牟利 判刑+赔礼道歉

谢某在平远经营一家通信店,2022年1月至5月期间,谢某因生意不好想赚些外快,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客户手机号码通过提供验证码的方式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京东、快手、灵魂、陌陌等APP新用户,每成功注册一个APP可获利7到20元不等,谢某据此非法获利8871.98元。2022年5月18日,谢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缴赃款。

平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通讯服务过程中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接受商品和服务过程中留下的个人信息均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遇到需要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循非必要不提供的原则,仔细阅读涉及隐私和个人信息条款,提供身份证明等注明用途,或在手机中安装保护软件,通过技术手段避免不法软件侵入,当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要主动制止侵权并投诉、举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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