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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杂谈] 国家税务总局收对大埔奥园广场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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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7 16: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逛了这许久,何不进去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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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税强扣〔2024〕2 号
大埔奥园广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422MA510QEB7E)
鉴于你(单位)(地址:大埔县湖寮镇北堤路奥园广场地块
二奥园广场营销中心二楼)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
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局
长批准,决定从 2024 年 3 月 26 日起从你(单位)梅州客家村镇
银 行 股 份 公 司 大 埔 县 支 行 的 存 款 账 户 ( 账 号 :
668302046061900010)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肆万柒仟伍佰柒拾玖元伍角捌分
(¥47,579.58)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肆万柒仟伍佰柒拾玖元伍角捌分(¥47,579.58)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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