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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讯] 梅州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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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5 19:19 来自手机 |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逛了这许久,何不进去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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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NDYU 于 2017-4-23 10:43 编辑

《梅州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严格野外火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地表植被燃烧的火源。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野外火源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和全面控制相结合、依法管制与合理疏导相结合、部门监管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综合治理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为我市的森林特别防火期。

第六条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野外火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职责: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区野外火源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林区社会治安管理,切实做好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气象监测,及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警信号,提醒广大群众注意野外用火安全;

宣传部门负责在职能范围内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全面提升广大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

工商部门负责非法贩卖孔明灯、烟花、爆竹、香烛、纸钱等非法经营活动的管理和整治;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林区、林区边缘的公墓经营业主加强管理,做好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引导文明祭奠,防止因祭奠用火引发森林火灾;

旅游部门协助做好游客在旅游区内的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火源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路、铁路部门负责做好道班人员以及乘客的防火宣传教育,在公路、铁路沿线的森林火灾危险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野外火源管理,避免人为引发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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