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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讯] 护航农产品安全!我市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超40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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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6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逛了这许久,何不进去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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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梅州日报

掌上梅州讯  距离8月1日全面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步伐越来越近。记者从市农业部门获悉,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积极稳妥推进农药经营许可证颁证工作。至目前全市已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436张,其中梅县区155张、兴宁市113张、蕉岭县65张、大埔县36张、平远县25张、梅江区22张、五华县16张、丰顺县4张。

  据了解,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是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大特点和亮点。通过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规范农药经营行为,推进农药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减少农药对农产品和环境的污染,提升农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条例以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农药经营与使用行为作了详细规定,要求农药经营者必须建立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应当科学推荐农药;应当对经营的农药安全性、有效性负责;应当回收农药包装物等。同时,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等。要求对限制使用类农药(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根据省农业厅总体规划,我市每个乡镇只允许设立1个限制使用类农药经营点,此类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厅核发。而普通农药经营许可证,则由市、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条例及办法对违规经营与使用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堪称“史上最严”。市农业局植保土肥科负责人介绍,2018年8月1日后,无证经营最低处5000元罚款,最高可处货值(货值超过1万元的)的10倍罚款;没有建立采购台账、销售台账的,视情节轻重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生产企业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张柯 温景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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