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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讯] 梅州一男子竟在公王爷宫戏弄神像,还将神像扔到河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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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9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上海

逛了这许久,何不进去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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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以为酒后发酒疯,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不用判刑,最多只是被治安处罚,小事一桩,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这种行为也能让人“醉”上加罪。这不,吴某酒后发酒疯毁坏神像,照样判刑入狱。近日,由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寻衅滋事案,人民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23年7月28日凌晨,吴某喝酒后乘坐他人的摩托车去到丰顺县丰良镇某村路口的公王爷宫,将“公王爷”神像从摆台上推倒在地,并拖到门口,又将摆台上的“五路财神”神像和“土地公土地婆”神像拿到门口河堤边,对神像进行戏弄,并将神像扔到河里。经鉴定,被毁坏的神像价值为4290元。


案发后,丰顺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吴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吴某虽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但并未赔偿损失,且有犯罪前科,故向法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


检察官释法

吴某酒后无事生非,毁坏公共场所摆放的神像,虽然造成的财物损失价值不大,但已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寻衅滋事案件中,酒后闹事占有很大比例。检察官提醒大家,醉酒不是免责事由,酒后惹事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借酒生事要不得,法律严惩不留情。作为公民要有管束自己情绪的能力,避免因一时冲动而悔恨终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发表于 2024-5-9 13: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太离谱了
发表于 2024-5-25 01: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手机版
非常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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