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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收取客户钱款用于个人还贷,梅州一房产销售因诈骗罪被判刑梅州市丰顺县一房地产销售,违反公司禁止个人向客户收款的规定,私下向客户收取房屋产权契税等各项费用,用于偿还个人民间借贷。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陈某是深圳市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员工,负责销售业务。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陈某隐瞒其公司合作的房地产丰顺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禁止个人向客户收款的规定,以收取房屋产权契税、温泉开户费、诚意金、定金为由,先后骗取15人钱财共计144137元,并将诈骗所得的款项用于个人还贷。
2021年12月3日,被害人陈某丹向丰顺县公安局报警。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通过其个人及其所在的公司向上述被害人退回所有诈骗款项,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丰顺法院 洪燕) 法律链接: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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