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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讯] 广东拟鼓励高层建筑电梯加装电动车智能阻止系统!正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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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4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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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南都记者获悉,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的《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11日。征求意见稿对于高层建筑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有详细的规定,并明确了违规充电等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配备故障报警设施

南都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表示,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工业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保障、消防安全监管、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共55条。其中对于高层建筑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有详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到,新建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与相邻部位、采光井、管道井、疏散楼梯间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实施独立防火分隔。既有高层建筑的业主、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新建或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加强对该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自动消防控制功能的安全充电设施,建立联网火灾报警系统和简易喷淋系统。鼓励电梯加装电动车智能阻止系统。

违规带电动车进电梯轿厢最高罚千元

另外,征求意见稿表示,高层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或为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及其电池进行充电。

高层建筑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高层公共建筑禁止违规拆卸电池入楼充(换)电。鼓励引导高层住宅住户运用户外充电柜等充电设施为电池充(换)电,确需入户充电的,应选用具备防灭火功能的充电设施充电。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立即整改。违反规定放置电动车及其电池,或者为其充电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或违规拆卸电池入楼充(换)电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共区域已经粘贴禁止停放、充电标志,依然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的,视为拒不改正。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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