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6月27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梅江区某电器行销售的8款共计76台家用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违反了《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5.2.8.1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梅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电器行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具产品,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 、没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8款共计76台 二、处罚款人民币2978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3元,合计人民币3041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