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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了这许久,何不进去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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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auper2000 于 2010-10-19 15:48 编辑
尊敬的校长办公室:
关于最近一段时间,众多学生、家长反映贵校没收学生私人财务不归还的情况,个人想和你们通个气。在得到众多学生、家长签名支持的情况下,本人也已与广东的各大电视、报纸、杂志讨论过此问题,他们也非常重视此类问题,希望各领导关注,加以重视,并短期内解决此类问题。以免媒体爆光后,引起社会的强烈反映。下面和你们说说法律常识:
老师没收手机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四部法律,分别是:《物权法》、《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情节严重者算是侵犯你的私隐.­
为此,我咨询了相关的律师。
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个人的合法动产,个人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个人有权对倾犯自己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三: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四:《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
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个人不只可以拿回手机,还可以向法院诉讼老师这四项罪。
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个人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例如手机价格下降。
任何侵犯权利的都可以向法院上诉。在向老师索求拿回手机,老师不愿意的情况下可以应用此招,律师事务所也支持此类上诉。个人的意愿也只不过想要拿回手机,和老师说明以后不在堂上玩就好了。假若老师不立即归还,那就也有可能在法院见。
如果老师们因为此事串通起来“虐待”个人,个人可以应用媒体把老师爆光,学校爆光,后果请自负。
这样的“老师”根本称不上是老师,他们不会体谅学生的感受,他们不“懂”法律,他们没有人性般虐待学生,他们有什么能耐称上老师?我只能说,老师是教我们知识,是教我们做人,是关心我们成长,以及尊重我们决定的人。并不是,哪个学生不听你的话你就变相虐待或者虐待他,然后打从心里恨不得那个学生死。然后你就在学生评价上写上个大叉,毁掉一个学生的未来。
学生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
因为学生也是人,学生也应该有自由!
此致!
敬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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