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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 寒心!妻子患尿毒症 丈夫逃避拒绝承担义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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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9 13:25 |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逛了这许久,何不进去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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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间本应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然而,丰顺县的叶先生在妻子刘女士患尿毒症时拒绝承担丈夫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因患病失去劳动能力的刘女士无奈向丰顺法院起诉,请求丈夫给付扶养费。近日,丰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刘女士的诉求。

  刘女士与叶先生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刘女士因怀有身孕做剖腹手术,不幸的是孩子没有存活,而她本人因孕高症引发肾病综合征、糖尿病、低钾血等疾病,医治多年身体并未好转,直至去年病情恶化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已多次到广州某医院住院治疗。今年2月,她开始在丰顺某医院拿药吃并继续做透析等治疗。刘女士称,叶先生及家人在她患病之初尚能支付一些医疗费,但自从得知她丧失生育能力后,丈夫便把她当成了累赘,去年7月以来,他不再给付她医疗费和生活费等费用,她只好在今年2月搬回娘家住。刘女士在娘家这段时间,叶先生分4次向刘女士转账共2000元。

  因患病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后续治疗仍需大笔费用,刘女士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叶先生先行一次性给付其医疗费、生活费共计68000元,同时要求叶先生今后每年应按时给付后续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共计48000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如果再次发生住院治疗或做手术等大数额的医疗费用,应由叶先生承担。叶先生则辩称,他并未因妻子生病而遗弃她,为给妻子治病,他向他人借钱至今未还,同时他现在没有工作无法负担妻子请求的金额。

  丰顺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判决被告叶先生向原告刘女士支付扶养费合计14575.12元,同时叶先生应从2016年11月开始至原、被告婚姻关系结束时止,每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扶养费1841.68元。法院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严海苑 卢燕燕 刘和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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