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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君一师

丰溪事件实情披露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2-18 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大埔的官不贪,大埔的生活水平就能翻几番...
发表于 2011-2-18 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支持律师先生, 我想这是送给大埔政府最好的元宵礼物了...{:10_550:}
发表于 2011-2-18 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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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坚持到底。
发表于 2011-2-18 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澳大利亚
明显这帖太给力了。

zf应看下网民的反应, 好像只有一个是支持zf的, 其他一边倒,连中立的都 没几个。

君一师,,赞。
发表于 2011-2-18 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回复 18# 闲人爱多事


    走,一起学法去!
发表于 2011-2-18 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一如既往的支持!
发表于 2011-2-18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我从一开始关注这事。内似这种红本子在大埔可以说是很多。我身边有几个朋友在房屋交易过程中都采用写拹议书这种方法。想请教律师这种方式交易如果以后起争议要如何做?现在如何采取补救才能减少以后争纷。谢谢。
发表于 2011-2-18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继续关注,顶楼主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1-2-18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1-2-18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回复 51# 正宗大埔


    《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红本,用地来源无注明划拨字样,也无使用期限)
在谷哥或百度搜索中输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有很多关于在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和土地使用期限的内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丰溪林场购销站所用的土地),转让房地产时(如转让丰溪林场购销站房屋),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有下列情形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初次转让的;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
......
第四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因转让地上建筑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当按有关规定上缴土地收益。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第五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也就是说不得私下交易):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梅州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梅市府[2000]32号)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二)持有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发表于 2011-2-18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顶一下,现在的贪官太多了,无法用语言形容
发表于 2011-2-18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水中草屋 于 2011-2-18 09:41 编辑

听人讲房屋必须登记过户才能取得产权。
发表于 2011-2-18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大埔论坛怎么这么给力了!
发表于 2011-2-18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老百姓在思考,为啥玩不过政府呢? 原因如下: 1、你和他讲道理,他和你耍流氓; 2、你和他耍流氓,他和你讲法制; 3、你和他讲法制,他和你讲政治; 4、你和他讲政治,他和你讲国情; 5、你和他讲国情,他和你讲接轨; 6、你和他讲接轨,他和你讲文化; 7、你和他讲文化,他和你讲孔子; 8、你和他讲孔子,他和你讲老子; 9、你和他讲老子,他给你装孙子。
发表于 2011-2-18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早象这样说清楚来龙去脉,啥事也没有。只有支持啦。中国的县一级做土皇帝惯了,你的路会很难走。祝你一路走好!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1-2-18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楼主| 发表于 2011-2-18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支持楼主。。。大家顶起
尾头格 发表于 2011-2-17 22:19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1-2-18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持续关注中!为维权精神叫好,为敞开原委让人评的做法叫好,为严密的行文辩论叫好!
安石 发表于 2011-2-17 23:26



    谢谢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1-2-18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强烈支持楼主!
村人 发表于 2011-2-17 23:41



    谢谢支持!
发表于 2011-2-18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强力顶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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