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楼主: 金蝴蝶

[网友见闻] 学生禁止用手机,被老帅没收,手机保管到放假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1-20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现在要家长配合老师一起来教育好孩子才对呀,家长思想不正确,怎么能教育好孩子呢
发表于 2012-11-20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孩子到学校是学知识还是做啥子滴,手机是必备的硬件吗,第一次允许孩子把手机带到学校了,你还能保证拿回手机后不会有第二次第三次吗?
发表于 2012-11-20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手机版
12月22的梦 发表于 2012-11-17 12:05
这种做法欠妥.老师也没这种权利.中国有句老话,相信看过方世玉的人都知道那个雷老虎的口头禅,以德服人......

方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当你发现学生晚上玩手机不睡觉,上课不听课睡觉会是一种什么心情?
发表于 2012-11-20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支持学校老师的做法、学生负责
发表于 2012-11-20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楼主 一切为了学生!学生有手机本没错,错就错在上课玩手机!给个提醒吧!若老师真的还给你了,对你小孩有什么好处?
发表于 2012-11-20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活该  这样的老师才称职
发表于 2012-11-20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可能有以下原因:1老师担心家长拿回手机后你再给孩子;2可能老师不小心把手机摔坏了,没修好不敢拿回给你;3也许学校真的有这规定,到放假了自然会叫你领回去,不过记得叫老师帮你隔一个月充一次电,不然的话到时候拿回来了手机电池没用了!
发表于 2012-11-20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手机还是应该还给家长的,
发表于 2012-11-20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学校严重违法

1. 没收手机----学校不是司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学校没有没收、扣押学生财物的权利,违反了《民法通则》私人财产(书)神圣不受侵犯的的规定,即扣押与没收,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有授权的部门才可以行使,法律并没有规定学校可以没收、扣押学生财物,因此是违法的。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其实质是抢劫,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占他人财产.老师的这种行为是属于使用老师这种特殊的身份,强行夺走学生的财产,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方法.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程序上来说:一般情况下被行政机关没收的的财物须上缴国库,也不能是自己占有或者使用. 学生作为公民享有对自己物品的享有权和进行自行处置的权利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个人财产没收、损坏、遗失,否则要予以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必须由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老师既不是行政执法人员,也没有法律依据,无权没收公民的财物,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学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诉,甚至可以提起诉讼。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物品或“代为保管”的。
没有当事人同意的“代为保管”是强行转移财产的占有,亦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对扩张思想的惯性延续,在法治社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没收财物是一种行政处罚。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同时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学校不具备以上条件,没有没收财物的权力,学校没收学生财物是违法的! 下次碰到此类事情,直接打110。经过民警的民事调解不成,要求做司法途径。
到时候学校就罚了钱又丢了脸,该给他们长长记性了!一个学校首先要教学生学会做人,其次才是学习。手机问题只是妨碍了学习,而学校这么做却已经触犯了法律。学校自己都干违法的事,还有什么资格教学生怎么做人!

没收手机也一定程度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总之学校没收学生手机等物品已经严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一件错上加错的事情


2. 垄断经营
学校垄断食堂,垄断总会带来些什么,比如直接导致饭菜质量较差,价格偏高,还禁止外卖送入,却堂而皇之的说保证要学生健康,更实质应该是保证承包商的盈利吧!这么好的生意,我都要起承包学校食堂的念头了哦...这是肥差呀....流口水的人多了去了! 这差事是竞标,是价高者得, 价高来自全国第一帅哥扣五五六一六四哪里?自然是作为消费者的学生咯!
实际上这已经触犯了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物价全部高于校外)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小卖店饭卡只能以5X刷)
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当然学校有“正当理由”: 出校门不安全, 外边的饭不卫生, 不营养(学校的是营养餐)。 简直就是放屁! 因为学校的饭并不卫生, 像食堂这样脏的饭店, 再也找不到几家。 同样上学放学, 不是每一个家长或天天都来接送我们。那我们是怎么活着回家的? 是我们运气实在太好? 没被车撞, 也没被坏人打劫. “学校周围真的是很乱”----孙宪利。 究竟是学校周围混乱, 还是学校领导的脑子让利益给搅混了?
3. 强制剪发,剪指甲----头发长度与成绩有什么关系?
古人云"身体发肤受诸父母"连自己本人也不可以随便损伤,更可况是第三者. 头发是身体的一部分,除非是自己本人同意第三者修剪,如不是,也应该构成伤人罪. 从人权上去看,初中的政治书也教过公民拥有人身权,学生喜欢留长头发是自己的权力之一,而学校只是传授知识给学生,如果强迫学生剪发,那学校起不越权了. 本人在此希望有关教育部门亲自去了解并有办法的处理,否则只会令更多学生有反叛心理,而且教育部门也会自打嘴巴。
发表于 2012-11-20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支持这种做法
发表于 2012-11-20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暑假归还正常
发表于 2012-11-20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学期末会还的,家长也要配合学校的做法。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2-11-20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2-11-20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国有国法。校有校规。
发表于 2012-11-20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禁止用手机,好!
发表于 2012-11-20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亲,我朋友也被收了手机,原因是上课网手机,警告过了,而且明文规定上课不能玩手机,这是纪律问题,违反就按没收保管才能发还,这是学校有权利的
发表于 2012-11-20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12月22的梦 发表于 2012-11-17 12:05
这种做法欠妥.老师也没这种权利.中国有句老话,相信看过方世玉的人都知道那个雷老虎的口头禅,以德服人......

是以德服人,当时你不服而且继续犯,这不就是重蹈覆辙了么
发表于 2012-11-20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现在还有这么负责任的老师是大埔人民的福气,如果大埔的老师都是这样的北大,清华就不是问题了.
发表于 2012-11-20 19: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zty 发表于 2012-11-20 16:28  你想把手机拿回来再给孩子玩是吗?真想害死你孩子是吗?老师是不要你手机的,是要教育好你的孩子的,等放 ...

呵呵。你误解楼主的意思了。谁也不希望自己孩子学坏呀。就算放在老师那孩子也不一定就会乖乖读书
发表于 2012-11-20 19: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啊坤 发表于 2012-11-20 19:09  现在还有这么负责任的老师是大埔人民的福气,如果大埔的老师都是这样的北大,清华就不是问题了.

的确不是问题。高校名师。大埔发了……清华北大已是大学。那里的学生可以说基本都成年了……老师当然不管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梅州直聘|手机版|帮助中心|申请删帖|大埔网 ( 粤ICP备17043518号 )

GMT+8, 2024-6-6 02:52 , Processed in 0.074261 second(s), 15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d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