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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君一师

丰溪事件实情披露

 火...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1-2-21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关注到底。
带电人 发表于 2011-2-20 22:46



    谢谢你!
 楼主| 发表于 2011-2-21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有骨气,身为律师是最好发挥的机义,为大埔人民取回公理,只胜不败,支持楼主。
绍忍堂 发表于 2011-2-20 22:50



    谢谢理解与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1-2-21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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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
李志河 发表于 2011-2-21 02:24



    谢谢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1-2-21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回复  君一师


    谢了。把话说开了,大家都明了,也不会误解了。
iheyu 发表于 2011-2-21 08:15



    免谢,理解就好。
 楼主| 发表于 2011-2-21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不敢实名发帖,说明心中有鬼,请大家深思帖子真伪。
绿绿 发表于 2011-2-21 08:18



    出生刚几天,说话要谨慎,看清再说事,提议判无效。
发表于 2011-2-21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回复 1# 君一师


    支持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1-2-21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回复 123# lgz07


    你既然知道:“丰溪购销站的土地肯定不是“白送给开发商”,这在政府与开发商的正式协议书中有明确。”何不向公众出示?另外,你还没有正面回答我102楼提出的问题。
发表于 2011-2-21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支持楼主,继续关注!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1-2-21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1-2-21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回复 1# 君一师
发表于 2011-2-21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回复 1# 君一师


    “君一师”隐瞒了实际情况。
钟XX购买丰溪林场购销站是不合法的,“君一师”钟XX向购买丰溪林场购销站也是不合法的。丰溪林场购销站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所以转让丰溪林场购销站房地产时,应当报政府审批,政府有权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这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都有明确规定。作为律师的“君一师”没有理由不知道这一规定。房屋的买卖以登记为标准,公证并不意味产权的转移,实际上,如果没有得到政府批准,丰溪林场购销站的房产是不能转户的,也就是说不论是钟XX还是“君一师”,到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都不可能得到批准的。所以说,买卖房屋一定要谨慎,现实中的“小产权房”是不能取得合法手续的。在网络中有很多实例。购买不是合法取得的财物,是要付出代价的。
君一师要求对丰溪林场购销站的房产以深圳的标准进行补偿,大家知道,地区是存在差异的,对大埔的房产,是不可能以深圳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补偿标准可以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君一师”起诉省林业局,认为省林业局对大埔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实际上建设的位置处于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而不是“君一师”认为的核心区或缓冲区。此项目经过了省林业局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批准,属于在旧址重建,完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君一师”关心家乡建设很受我们推崇,但总体其给人感觉还是为了“丰溪林场购销站的房产”的利益,为了得到更多的补偿款而多次发贴,此做法好似欠妥。
 楼主| 发表于 2011-2-21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君一师 于 2011-2-21 19:40 编辑

回复 211# 月下人


   堂堂县政府竟然没有人再愿为其代言,显得十分可笑!今日新注册一个“月下人”来代言,不管怎样总算有人站出来回复问题,也显得难能可贵,本人当然愿意辩驳。
   以前,口口声声说我买的不合法,现在连钟先生也买得不合法了,让人觉得难以理解的是,既然钟先生也买得不合法,之前为何搬出钟先生来威胁我?这是一;
      其二:钟先生从2000年1月23日,就购得该供销站,转让合同也明确具明“甲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社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林场购销站房产转让给乙方所有,”10多年过去了,现在才说不合法,真是奇怪的很;
      其三:全县几百处,茶阳供销社都有几十处是这样买卖的,为何就专挑丰溪的一处说事?难道收回我的用地,白白的送给现开发商就合理合法???
      其四:转让合法与否当由人民法院说了算,双方当事无异议,由不得你说合法不合法;
      其五:即使手续不够完善,在法律上属于可继续完善的民事行为,君一师还是属于善意取得者,所以,责任不由君一师承担;
      其六:土地与房屋是两码事,由于用地无期限,只要房屋存在,土地就应该由房屋拥有者使用,这是一个基本常识;
      其七:不管是评估还是收回土地,政府从来没书面或正式告知过君一师,完全单方暗箱操作;
      其八:指责君一师按深圳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完全无中生有,企图混淆视听,属小人行径;
      其九:君一师曾多次讲过,不管是“核心区”、“实验区”拿出省府当初的批文就足以证明,无须多费口舌。至今,作为政府都不敢出示此批文,推定属于“核心区”的范围开发无疑。
     作为政府一方,请用事实说话,要不无法使广大网民相信,君一师到底隐瞒了哪些真相,请明确告知广大网民,我的证据明天也可上传公之于众。
发表于 2011-2-21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支持!!!
发表于 2011-2-21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出门在外家里的都是些老人,他们就欺负老人什么也不懂,我就吃过这样的亏
发表于 2011-2-21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老衲一如既往的支持充满正义感的楼主!
终究一日,那些臭虫会暴露在阳光下的。
发表于 2011-2-21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回复 200# 君一师


    你如果有200%的胜算能打赢这场官司, 才可以去告省里的什么单位。
你很有机会成为新中国历史上最有法律知识的钉子户,如果你不安排自已人守住,他们可以来个强拆,你拿他一点办法都没有,
发表于 2011-2-21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回复 216# fa1987


    上次韩江源事件都受到封杀,这次没有被关闭论坛,是很值得认真思考应对的,
发表于 2011-2-21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在君一师连续发帖,政府无一回应,舆论几乎一边倒时,终于有个“月下人”出来反击了,不管他说得有没有道理,我觉得都是好事——君一师如果没有对手,会多么寂寞呀!期望月下人充分准备,拿出足够的证据,以超人的辩才,打败君一师!
    不过,我对此信心不足。网名是今天才注册的,不知怎么考虑取了个“月下人”,容易让人联想到不见阳光、说黑话之类。也许我想歪了。
发表于 2011-2-21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笔架山 于 2011-2-21 23:27 编辑

回复 217# fa1987


    难得难得,还有人记得韩江源事件!尽管前两天还删掉了一个涉及某领导人的帖子,但相对而言,论坛确实进步了。
发表于 2011-2-21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riseng 于 2011-2-21 23:33 编辑

楼主 别忘了你在拆哪(China)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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