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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君一师

丰溪事件实情披露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2-21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回复 25# billwei


    你知道的太多...小心跨省啊...
埃及的确是个好例子穆巴拉克这厮辞职后貌似没什么动静了

看看ZF如何改进吧
发表于 2011-2-21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林场设立的场部算是林场什么区?请问月下人,行政、教育、卫生、贸易等都在那片设立挂牌,你说成了实验区,那林场行政权威不是只做林木树苗实验吧?场部所在地不属林场核心区,实为闻所未闻北京市不知辖属我国的核心区(城市)?不知月下人国籍何方?我只是多事,事不关已,高高顶起{:9_628:}
发表于 2011-2-22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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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22# 八九不离十


    “丰溪自然保护区”比“丰溪林场的场部”的范围大,丰溪林场的场部处于丰溪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并不是你理解的“场部所在地不属林场核心区”。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发表于 2011-2-22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回复 222# 八九不离十


    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 在我省的国家自然保护区和省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市(地)、县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同级的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根据自然资源情况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和缓冲区:
(一)核心区,只供经批准的科研人员进行科研观测活动;
(二)实验区,经批准可进行科学实验、参观考察、教学实习、引种、驯化和培育珍稀动物等活动;
(三)缓冲区,经批准可进行因地制宜的多种经营和开展旅游等活动。
发表于 2011-2-22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回复 218# 笔架山


    你所知道的有哪些人是在月下的,“月”是非常美好的事物,“月色”多美好啊,相信你也曾在月光下沐浴吧。中秋赏月的人不至于理解成见不得阳光的人吧?“月下人”可以有好多好多美好的理解,相信以你的心态能把“月下人”理解成阳光的的寓意。祝家庭幸福、事业成功!
 楼主| 发表于 2011-2-22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回复  八九不离十


    “丰溪自然保护区”比“丰溪林场的场部”的范围大,丰溪林场的场部处于丰溪自然 ...
月下人 发表于 2011-2-22 07:29


月下人:不必再争论这个问题,拿出批文来让事实说话。另外,你也还没有回答我212楼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1-2-22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支持!!!
寂寞沙岗 发表于 2011-2-21 21:58



    谢谢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1-2-22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出门在外家里的都是些老人,他们就欺负老人什么也不懂,我就吃过这样的亏
溪口桥 发表于 2011-2-21 22:11



    对上必恭必敬,对下趾高气扬,都是这个德性。
 楼主| 发表于 2011-2-22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老衲一如既往的支持充满正义感的楼主!
终究一日,那些臭虫会暴露在阳光下的。
住尼姑庵的和尚 发表于 2011-2-21 22:34



    是的,终有一天。
 楼主| 发表于 2011-2-22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回复 216# fa1987


    是这个情况,但话还是要说。谢谢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1-2-22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在君一师连续发帖,政府无一回应,舆论几乎一边倒时,终于有个“月下人”出来反击了,不管他说得有没有道理 ...
笔架山 发表于 2011-2-21 23:19



    画龙点睛,击中要害。说明不敢在阳光下说话的意思,比稀泥糊不上壁是要雅一点。
 楼主| 发表于 2011-2-22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楼主 别忘了你在拆哪(China)啊
riseng 发表于 2011-2-21 23:28



    中国的名声就是被这些人玷污的!谢谢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1-2-22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回复 224# 月下人


    让事实说话!!!
发表于 2011-2-22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回复  月下人


   堂堂县政府竟然没有人再愿为其代言,显得十分可笑!今日新注册一个“月下人”来代 ...
君一师 发表于 2011-2-21 19:32



    对“君一师”几点质疑的答复

一、“君一师”的问题:既然钟先生也买得不合法,之前为何搬出钟先生来威胁我
答复:钟先生有无威胁你,我们并不知道,即使钟先生威胁你,那是钟先生的事,钟先生如真有此行为,其应该对自己行为负法律责任,你可以依法追究钟先生责任,与政府或政府部门无关。
二、“君一师”的问题:钟先生从2000年1月23日,就购得该供销站,转让合同也明确具明“甲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社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林场购销站房产转让给乙方所有,”10多年过去了,现在才说不合法,真是奇怪的很;
答复:如果供销部门违法房产将转让给钟先生,政府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君一师”作为律师,很清楚这种房屋过户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三、“君一师”的问题:全县几百处,茶阳供销社都有几十处是这样买卖的,为何就专挑丰溪的一处说事?难道收回我的用地,白白的送给现开发商就合理合法???
答复:政府根据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可以决定同意转让或不同意转让,这是政府职责和职权范围内的事情。
四、“君一师”的问题:转让合法与否当由人民法院说了算,双方当事无异议,由不得你说合法不合法;
答复:大埔县人民政府已经收回丰溪林场购销站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你认为此决定有错误,可以提起诉讼。
五、“君一师”的问题:即使手续不够完善,在法律上属于可继续完善的民事行为,君一师还是属于善意取得者,所以,责任不由君一师承担;
答复:如果没有得到政府批准,丰溪林场购销站的房产是不能转户的,也就是说不论是钟XX还是“君一师”,到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都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都有明确规定。作为律师的“君一师”没有理由不知道这一规定。“君一师”与钟先生的转让合同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诉讼解决。
六、“君一师”的问题:土地与房屋是两码事,由于用地无期限,只要房屋存在,土地就应该由房屋拥有者使用,这是一个基本常识;
答复:丰溪林场购销站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仍是丰溪林场购销站的,君一师”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七、“君一师”的问题:不管是评估还是收回土地,政府从来没书面或正式告知过君一师,完全单方暗箱操作;
答复:丰溪林场购销站的土地是行政划拨的,该宗土地是划拨给丰溪林场购销站,政府只是收回划拨给丰溪林场购销站的土地使用权,因此收回的决定只发给丰溪林场购销站,补偿也是补给丰溪林场购销站。
八、“君一师”的问题:指责君一师按深圳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完全无中生有,企图混淆视听,属小人行径;
答复:“君一师”是否要求按深圳的标准补偿,自己明白。
九、“君一师”的问题:君一师曾多次讲过,不管是“核心区”、“实验区”拿出省府当初的批文就足以证明,无须多费口舌。至今,作为政府都不敢出示此批文,推定属于“核心区”的范围开发无疑。
答复:是“核心区”、“缓冲区”还是“实验区”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划定,如果认为政府认定该处于“实验区”有错,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该处处于“实验区”,是经过省主管部门认定的。
发表于 2011-2-22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月下人 于 2011-2-22 10:14 编辑

回复 212# 君一师


    对“君一师”几点质疑的答复

  一、“君一师”的问题:既然钟先生也买得不合法,之前为何搬出钟先生来威胁我
  答复:钟先生有无威胁你,我们并不知道,即使钟先生威胁你,那是钟先生的事,钟先生如真有此行为,其应该对自己行为负法律责任,你可以依法追究钟先生责任,与政府或政府部门无关。
  二、“君一师”的问题:钟先生从2000年1月23日,就购得该供销站,转让合同也明确具明“甲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社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林场购销站房产转让给乙方所有,”10多年过去了,现在才说不合法,真是奇怪的很;
  答复:如果供销部门违法房产将转让给钟先生,政府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君一师”作为律师,很清楚这种房屋过户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三、“君一师”的问题:全县几百处,茶阳供销社都有几十处是这样买卖的,为何就专挑丰溪的一处说事?难道收回我的用地,白白的送给现开发商就合理合法???
  答复:政府根据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可以决定同意转让或不同意转让,这是政府职责和职权范围内的事情。
  四、“君一师”的问题:转让合法与否当由人民法院说了算,双方当事无异议,由不得你说合法不合法;
  答复:大埔县人民政府已经收回丰溪林场购销站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你认为此决定有错误,可以提起诉讼。
  五、“君一师”的问题:即使手续不够完善,在法律上属于可继续完善的民事行为,君一师还是属于善意取得者,所以,责任不由君一师承担;
  答复:如果没有得到政府批准,丰溪林场购销站的房产是不能转户的,也就是说不论是钟XX还是“君一师”,到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都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都有明确规定。作为律师的“君一师”没有理由不知道这一规定。“君一师”与钟先生的转让合同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诉讼解决。
  六、“君一师”的问题:土地与房屋是两码事,由于用地无期限,只要房屋存在,土地就应该由房屋拥有者使用,这是一个基本常识;
答复:丰溪林场购销站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仍是丰溪林场购销站的,君一师”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七、“君一师”的问题:不管是评估还是收回土地,政府从来没书面或正式告知过君一师,完全单方暗箱操作;
  答复:丰溪林场购销站的土地是行政划拨的,该宗土地是划拨给丰溪林场购销站,政府只是收回划拨给丰溪林场购销站的土地使用权,因此收回的决定只发给丰溪林场购销站,补偿也是补给丰溪林场购销站。
  八、“君一师”的问题:指责君一师按深圳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完全无中生有,企图混淆视听,属小人行径;
  答复:“君一师”是否要求按深圳的标准补偿,自己明白。
  九、“君一师”的问题:君一师曾多次讲过,不管是“核心区”、“实验区”拿出省府当初的批文就足以证明,无须多费口舌。至今,作为政府都不敢出示此批文,推定属于“核心区”的范围开发无疑。
  答复:是“核心区”、“缓冲区”还是“实验区”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划定,如果认为政府认定该处于“实验区”有错,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该处处于“实验区”,是经过省主管部门认定的。
发表于 2011-2-22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我看这件事情只有通过媒体,引起上层人物重视才能解决问题,支持楼主行为!
三笑 发表于 2011-2-17 17:21



    我有中央电视台聚焦三农的编导电话,如需要回复联系
 楼主| 发表于 2011-2-22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回复 236# 举报有奖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1-2-22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君一师 于 2011-2-22 10:31 编辑

回复 235# 月下人


1、是林业局的黄某某局长“请”出钟先生来威胁我的,这是钟先生亲口告诉我的;
2、全县几百处供销站都卖完了,为何不去追究他们的责任?
3、据我所知,大埔林业局也从我隔壁的立远先生名下买了一处,是否无效?
4、庄乃仕场长叫我卖回给他们就有效吗?
5、大埔县政府从来没有送达过相关法律文书给我,谈不上起诉问题;
6、土地使用证上并无注明“划拨”,说明该地来源并非划拨;
7、“核心区”、“实验区”用批文说话。
发表于 2011-2-22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对“君一师”几点质疑的答复

一、“君一师”的问题:既然钟先生也买得不合法,之前为何搬出钟 ...
月下人 发表于 2011-2-22 09:47



    看了有关专题,很不明白:这里的答复是不是ZF的回复?为何没见真名或ZF真实的答复?《深圳律师十问大埔县长》一文为何始终不见回复???
发表于 2011-2-22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笔架山 于 2011-2-22 11:23 编辑

回复 225# 月下人


     鲜红的玫瑰是扎手的,美丽的夹竹桃是剧毒的,漂亮的蘑菇会吃死人的,身体颜色越鲜艳的蛇越凶猛—— 表面美好的东西往往都隐藏着危险和邪恶。从生物学的角度说,人晒月亮多了心情会烦躁不安,月下的犯罪率是最高的,犯罪学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所以,人们都不愿轻信表面的东西,而习惯了保持审慎的眼光和几分警惕。
   你的出现虽然稍嫌迟缓,但确实是件好事,可让声音不再单一,让讨论可以持续,并在持续中了解事实真相,进而求得事情的解决,促进家乡的发展进步。
   从你几篇发出的帖子看,说话有实际内容,有根据有条理,不管对不对,起码能自圆其说,而且心态平和(至少目前是这样),没有官员常犯的盛气凌人、惟我独尊又胸无点墨的毛病,值得尊重。无论你是何种身份,真心希望阁下能摆事实,讲道理,说明真相,修正错误,让网友们理解接受政府的初衷与做法,展现政府依法行政、以德服人的正面形象。政府及不少公权机关的形象,确实需要好好修补了。我相信,很多网友都有这种看法和愿望。
   希望月下人保持阳光心态,有更多更好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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