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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君一师 于 2012-8-23 07:25 编辑
先抛开梁春史而言,只要稍有头脑和良知的人都会知道,种小麦、稻谷的人是无罪的;为社会创造财富、创造税收、创造GDP的人是无罪的。梁春史就是种小麦、稻谷,创造社会财富、税收、GDP的人,因此,他是无罪的。不但无罪,还应当是大埔经济发展敢为人先的功臣。且看大埔检察机关的指控:「1997年下半年的一天,梁某山、梁某胜、梁某宾、梁某三、梁某祥、梁某昌等人合股投资兴建田缺孔水电站,当时以双溪管理区办事处名义向上申报,因影响枫朗镇溪背坪村的农田灌溉等原因,被大埔县水利部门制止停工。梁某山、梁某胜、梁某宾等股东找到梁某史出面协助解决。在梁某史的出面协助下田缺孔水电站得以建成发电,梁某山、梁某胜、梁某宾等股东为感谢梁某史的照顾,决定在田缺孔水电站投产发电以后以主任协调理顺的名义每月给梁某史300元好处费。从1998年4月至2011年10月计163个月,梁某史共得好处费人民币48900元。」从上述可知,一个被大埔水利部门停工的电站,在这些股东眼看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梁春史不顾犯罪不犯罪,利用「村长职务之便」出面多方协助解决,终于将双溪田缺孔水电站恢复发电投产,又将每天白白流失的水资源变为电能,支援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创造了社会财富。据本人简单估算,这个电站如果按每年产值60万元计,15年就是900万元产值,可为大埔增加税收、水资源费、工商管理费等按百分之九计,达80多万元。当然,真正的社会效益还不止这些,还解决工人就业和股东们的不小收益等等,贡献巨大啊!如果不是梁春史利用职务之便,这些财富可是白白的浪费掉了,大家说是不是呢?
大埔至今天天还在强调说发展经济,招商引资,近日整顿机关作风,说要创造条件让干部想干事、敢干事,梁春史不就是最好的典范吗?给想干事,敢干事,干好事的人定罪判刑,不是叶公好龙而是叶公斩龙。今天可以给梁春史定罪,明天同样可以给张春史、李春史定罪,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不要说外地人不敢来大埔投资,就是大埔本地人也得往外走,俗话说惹不起倒得起。不要只看到梁春史每月比其他股东多收了300元,肯定有他的价值、功劳所在,何况还是股东们协商一致,自愿合法处分自己的分红?这算是受贿吗?这就是所谓的犯罪吗?值得反思啊!
关于梁春史石灰矿「干股」一事,人民法院已有生效的民事判决定论,无需再辩。在这里我只想问大埔的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用尽自己的权力,给为大埔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过巨大贡献的梁春史定罪量刑,不但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更是亵渎了自己的良知,天地所不容,还将被耻笑于天下而载入史册,成为大埔乃至国人永久的笑料,这样做值得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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